1.1 會名
1.1.1 中文: 胡素貞博士紀念學校家長教師會
1.1.2 英文: Dr. Catherine F.Woo Memorial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1.2 會址: 沙田第一城得寶街 8 號
1.3 宗旨:
1.3.1 本會為香港青少年德育勵進會主辦胡素貞博士紀念學校校董會轄下之組織,秉承胡素貞博士紀念學校辦學宗旨,促進學校與家長之間的緊密聯繫,從而提昇教學質素。
1.3.2 加強家長與教師、家長與家長之間的合作,以協助學生積極愉快地在關愛中學習和成長。
1.3.3 透過學校與家庭合作,合力改善學校環境,為學生提供優質教育。
1.3.4 支援學校組織及安排家長義工服務。
1.3.5 提供平台予會員於輕鬆氣氛下聚會。
2.1 會籍
2.1.1 會員類別及資格
2.1.1.1 名譽會員
2.1.1.1.1 現任校監、校董均為當然名譽會員。
2.1.1.1.2 凡畢業於本校之學生家長並對本會作出貢獻,致力參與本會事務的人士,可由常務委員會推薦成名譽會員。
2.1.1.2 教師會員: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2.1.1.3 家長會員:本校學生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均為當然會員,頇繳交會費,並會籍以家庭為一個單位計算。
2.1.2 會費
2.1.2.1 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2.1.2.2 教師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2.1.2.3 家長會員
2.1.2.3.1 家長會員員每年須繳付會費 50 元,同校兄弟姊妹只需交一次會費。會籍由繳交會費後正式生效,其後須每學年初繳交會員年費。
2.1.2.3.2 每年會費數目由常務委員會依實際情況決定。
2.1.2.3.3 退會者其已繳付之會費不獲發還。
2.1.3 會籍及終止會籍
2.1.3.1 會籍期限為一年
2.1.3.2 終止會籍
2.1.3.2.1 作出有損本會之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委員會有權以書面警告或終止其會籍,所繳之一切款項,不會退還。 如有異議者,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上訴。
2.1.3.2.2 凡學生離校,該會員會籍將自動取消。
2.2 會員權利與義務
2.2.1 權利
2.2.1.1 會員享有參加一切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 亦有提名、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
2.2.1.2 名譽會員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亦有提名、動議及表決權,但無選舉及被選權。
2.2.1.3 所有會員皆可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2.2.2 義務
2.2.2.1 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接受會議決案及繳交會費之義務。
2.2.2.2 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2.2.2.3 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3.1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常務委員會處理。
3.1.1 會員大會的職權
3.1.1.1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3.1.1.2 推選常務委員及候補委員
3.1.1.3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3.1.1.4 通過本會財政預算及財政報告
3.1.1.5 委任負責義務核數之會員
3.1.2 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
3.1.2.1 周年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一星期送交各會員,主席由常務委員會主席兼任。會上,主席須就本會的一般會務及財政狀況,作出報告,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3.1.2.2 特別會員大會:
3.1.2.2.1 須由常務委員會過半數委員聯名以書面提請常委會主席召開。亦可由不少於五十名會員聯名以書面提請常委會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而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
3.1.3 會員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選舉,選出下一屆的常務委員會委員。
3.1.4 所有會員大會的法定出席人數為五十人。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不足,得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二次會員大會必須有一星期通知,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3.1.5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
3.2 常務委員會
3.2.1 常務委員會由顧問 ( 現任校長 ) 及 15 名委員組成,其中 8 名為家長會員、 7 名為教師會員。
3.2.2 常務委員會產生方法
常務委員會之 8 位家長委員由家長會員自薦,如人數超過常務委員會之席位數目,需經會員大會以一人一票之方式投票選舉,最高票數 8 位當選為常務委員,其餘候選人則依票數多少順次為候補委員,設候補委員最多 8 人。如票數相同,則交由現任常務委員會決定。
3.2.3 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均為義務工作,所有委員應出席家長教師會之常務委員會會議。
3.2.4 常務委員會會議次數由應屆常務委員會自行決定。
3.2.5 委任教師會員加入常務委員會:教師委員應於舉行周年會員大會前由校方委任,並且在會上確認。
3.2.6 新、舊常務委員會應於周年會員大會之後,儘快聯合舉行會議,訂定某日同時卸任並選舉新職位。
3.2.7 常務委員會職位及職責
3.2.7.1 顧 問 1 人:由現任校長擔任。
3.2.7.2 主 席 1 人: ( 由家長會員擔任 )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領導常務委員會開展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3.2.7.3 副主席 2 人: (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會員擔任 )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第二副主席由教師會員擔任 )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
3.2.7.4 秘 書 2 人: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準備會議議程,作會議紀錄及處理對內、對外的文件。
3.2.7.5 司 庫 2 人: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處理一切收支項目;每年須制定財政預算及結算書,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3.2.7.6 宣傳及聯絡 2 人: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並處理會員資料。
3.2.7.7 康 樂 2 名: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協助推行會務。
3.2.7.8 總 務 2 人: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負責協助本會中各小組的工作。
3.2.7.9 學 術 2 人: ( 家長會員、教師會員各 1 人 )
負責策劃、統籌本會有關學術性的活動,及統籌家長通訊之出版。
3.2.7.10 候補委員:設 8 名候補委員,可列席常務會議。均頇為家長會員,列明他們
候補的先後次序。
3.2.8 遇有常務委員離職,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候補委員遞補空缺。如遇主席出缺,由第一副主席遞補。
3.2.9 所有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主席一職連任不超逾兩屆。
3.2.10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3.2.11 常務委員會會議常規
3.2.11.1 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委員。
3.2.11.2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即八人,其中家長及教師各最少 4 人出席。若在主席宣佈會議開始後三十分鐘內,仍不足人數,則作流會論。主席可在不少於十四日內召開第二次會議,而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為有效。
3.2.11.3 凡通過任何議案,必須以「簡單大多數
」的投票方式進行。投票決定議案時,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3.2.11.4 如有任何動議,必須有「和議」才可進行討論。
3.2.11.5 表決人數:贊成者比反對者多即可通過議案。
3.2.11.6 若委員未克出席會議,須以口頭或書面向主席請假。
3.2.11.7 若委員連續兩次缺席會議,主席應先發信了解及跟進;若情況仍沒改善,主席可提議案罷免有關委員之職務。
4.1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及其他收入,存入指定之銀行戶口。
4.2 一切支出,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用於本會行政開支、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協助促進本校教育事宜。
4.3 常務委員會有動用本會資金之權力,而各小組之經費支出亦須先經常務委員會批准。用於校方用途之款項,校方有權使用所撥給的款項。
4.4 司庫須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七年,七年後自動作廢。
4.5 司庫須於每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製作該財政年度之財政預算及收支結算表,交常務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6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尋求解決方法。
4.7 核數:在周年大會當中,全體會員大會須委任一位常務委員會以外之會員擔任義務核數,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賬目一次。
4.8 所有財政議決案須符合學校的辦學精神。
5.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4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頇包括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家長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充當家長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5.2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法團校董會之書面要求,頇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家長會員,註冊為學校的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5.3 選舉主任
選舉主任可由家教會常務委員互選擔任,負責統籌選舉工作,包括: 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投票及點票,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5.4 候選人資格
5.4.1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可參選,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該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惟候選人必頇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5.4.2 凡家長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5.4.3 教師會員不得參選。
5.4.4 所有候選人必頇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三位家長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5.5 提名期
5.5.1 提名期不可少於14天
5.5.2 每位家長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5.6 選舉
5.6.1 每位家長均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惟每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有一份投票權。教師會員不得投票。
5.6.2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5.6.3 選舉制度及程序頇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5.6.4 每位家長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頇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學校。
5.6.5 所有收回之選票頇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 (包括名譽會員、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 均可到場監票。
5.6.6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及得票第二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5.6.7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5.7 常務委員會頇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
5.8 提案程序
家長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頇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
5.9 罷免
常務委員會如認為家長校董及/或替代家長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頇按選舉家長校董時所採用的投票方式,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董註冊。
6.1所有議決案頇符合辦學團體之辦學宗旨,否則法團校董會有最終否決權。
7.1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處,得由常務委員會提出,並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施行;
7.2 由常務委員會在會員大會上提出「修章議案」,並獲得半數以上出席者投票通過,方能修訂。
8.1 解散原因
8.1.1 會務發展違反本會宗旨或教育條例;
8.1.2 校董會有權審核本會之政策或活動,如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校董會有權解散本會。
8.2 解散程序
8.2.1 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召開會員大會議決。
8.2.2 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會員通過。
8.2.3 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可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
備註 : 隨著法團校董會於2011年3月26日成立 新的法團校董會會章已於2011年4月 15日特別會員大會中正式通過